【逃犯條例】倘涉國防外交事務 特首可拒絕移交程序
社會
發布時間: 2019/06/04 13:52
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(4日)出席行政會議前,再就《逃犯條例》細節解畫。她指倘通過修訂後,若個案涉及國防、外交事務,特首可拒絕處理啟動程序。
林鄭指出,倘法庭已處理個案,並有足夠證據,可交由行政長官移交。然而去到這一刻,若再有國防及外交理由,特首在法律上可運用酌情權,不作移交。她強調移交個案有謹慎程序、也需經過法庭程序,特首也可以國防外交理由不移交。她重申,這不存在特首可以繞過法律,只聽中央命令,以國防外交理由,將一個不能移交的人去移交,希望對外釋除疑慮。
她又稱,修訂《逃犯條例》經歷「密集式」3個半月討論,反問今日為何要放棄,強調修例對社會未來發展有利,既可保障香港公共安全,亦可履行國際責任。她又形容,作為行政長官,豈可因為人身批評,而收回修例這項重要工作。